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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06-2007年度“山东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备选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2-27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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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06-2007年度“山东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备选企业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省属有关外经贸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培育自主品牌能力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出口名牌创建工作,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以下简称山东出口名牌),根据《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外经贸发字[2005]562号)和《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出口名牌工作协调小组决定开展2006-2007年度“山东出口名牌”评选工作。现将山东省评选2006-2007年度“山东出口名牌”备选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持评选对象的先进性和代表性,2006-2007年度“山东出口名牌”的评选标准分为资格条件和评比标准两部分,前者为必备条件,后者为打分条件。(具体资格条件、评比标准见附件1)

二、申请2006-2007年度“山东出口名牌”的企业,须按附件1的要求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三、各市外经贸局及省属集团公司要认真审核所属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进行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方可被推荐列入本市(集团)“山东出口名牌”候选名单,并将已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于12月10日前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成立出口名牌工作协调机构的市,企业申报材料应经过该机构初审后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企业申报材料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提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评审指标进行重新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2006-2007年度“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经公示后公布。

五、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称号,将取消企业本次及下一次申报资格。对审核不严、申报材料不实的市外经贸局及有关省属企业,省外经贸厅将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山东出口名牌”的评选工作对培育我省出口品牌、推进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申报工作。

省外经贸厅联系人:蔡培安

联系电话:0531-86163465

传真:0531-86908494

电子邮件:sdcpa7879@sina.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管理办法

2、2006-2007年度“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申请表(本表可从山东国际商务网下载或按此格式自行制作(word文档),用A4纸打印,并提交电子版。)以上通知已在山东国际商务网“重要通知”栏目中发布。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培育自主品牌能力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出口名牌创建工作,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以下简称山东出口名牌),以名牌为龙头和示范,全面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推进我省加快实现由贸易大省向贸易强省的转变,按照我省《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出口名牌的评选及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选一次,入选品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自动取消资格,企业需重新提交申请。

第三条  入选“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不参加“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评选。入选山东出口名牌的企业(以下简称名牌出口企业)重点推荐参加“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评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出口名牌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山东出口名牌评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格条件和评比标准

第五条  申请山东出口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三)农产品、日用消费品(不含家用纺织品)和礼品行业的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他行业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六)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均已注册商标。

(七)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六条  凡达到资格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山东出口名牌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原件备查。

(一)“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名牌工作规划。

(四)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产品编号及各类科技计划批文(复印件)。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上两年度出口额证明。

(七)境内外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八)国外设立生产企业、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的批准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相应的省级称号证书(复印件)。

(十)在主要出口国家获奖证书(复印件)、在国外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或被国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及经公证的翻译件。

(十一)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达到资格条件、提交申请的企业,按下列评比标准打分:

(一)创名牌的工作规划。根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作出评价,分三档确定分值。很好(内容丰富,完全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得5分;好(内容齐全,部分结合企业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3分;内容不全,没有结合企业实际,缺乏可操作性或没有规划的得0分。

(二)申请商品的科技含量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的得5分,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得5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得3分,最多不超过5分;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5分,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最多不超过5分。以上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每通过一项认证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上年度出口额。农产品、日用消费品(不含家用纺织品)和礼品行业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2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其它行业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3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五)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六)上年度同类产品出口市场占有率。在申请的同类产品中进行排名,排第1位的得10分,排第二位的得9.5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七)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八)海外生产企业、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在国外设立生产性企业每个得5分,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每个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九)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或相应的省级称号。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得8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十)海外市场认可情况。包括在海外获奖情况、国外媒体宣传报道情况等,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评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申请山东出口名牌的企业,按照评选要求,向所在市外经贸局或省属集团公司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各市外经贸局及省属集团公司要认真审核所属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进行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方可被推荐列入本市山东出口名牌候选名单,并将已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成立出口名牌工作协调机构的市,企业申报材料应经过该机构初审后报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同)。其它省级外贸公司须按照上述要求直接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申报材料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提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评审指标进行重新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经公示后公布。

第十一条  在有效期内,获得山东出口名牌的企业须每年3月底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出口名牌建设工作总结,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协调小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其称号。

第五章 奖惩及处罚

第十二条  获得山东出口名牌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称号,将取消企业本次及下一次申报资格。在有效期内,已入选企业在年度审查中不具备资格条件(参见第六条)的,取消其山东出口名牌称号;连续两年审查合格,优先申报下一次山东出口名牌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2006-2007年度“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申请表

 

 

 

 

 

资格

条件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进出口企业代码:

海关编码:

股权结构:

企业网址:

申请品牌①: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净资产:

上年度利润总额:

境内注册商标名称:

境内注册商标持有人:

境外注册商标名称及地点:

境外注册商标持有人:

所有制性质:国有、集体、私营、外资、其他(在相应选项上打勾)

企业类型: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在相应选项上打勾)

守法经营情况②:

通过何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评审指标(括号内为该项目最高分)

具体情况

得分③

创名牌工作规划(5分)

(填写档次)④

 

申请商品科技含量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10分)

专利(5分)

(填写数量)

 

 

是否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5分)

(填写是、否)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10分)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行业认证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上年度出口额(20分)

(填写数值)

 

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5分)

(填写前一年度出口额数值及增长率数值)

 

上年度同类产品出口市场占有率(10分)

(填写排名)

 

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10分)

(填写数量及注册地)

 

海外生产企业、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10分)

(填写数量及注册地)

 

省级以上称号或奖励(15分)

国家级称号或奖励

(填写具体名称)

 

 

省级称号或奖励

(填写具体名称)

 

海外市场认可情况(5分)

海外获奖情况

(填写具体名称)

 

 

国外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填写具体名称)

 

 

总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企业盖章)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盖章)

备注:

①一家企业只能填写一个

②指近三年来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有无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本栏由市级外经贸部门或省属外贸集团核实后填写

③④栏由市级外经贸部门或省属外贸集团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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