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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玩具标识检验不容忽视
发布日期:2005-09-30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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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作为特殊消费群体———儿童的“欢乐使者”,其标识科学与否事关儿童的人身安全。不合格的玩具标识,其潜在的危险,有可能使玩具成为儿童的“痛苦之源”。近年来,因玩具标识不规范而引发的危险事故,国内时有发生,如: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的一名3岁小男孩,在玩玩具车时,不慎吞食了玩具车上的塑料“配件”,“配件”卡住了他的喉咙。所幸被孩子的母亲及时发现,并把孩子送到医院,经医生处理才将塑料片取出。
  如果出口玩具的标识不符合国际标准,则更有可能被迫将产品召回,进而影响我国玩具产品的出口。这样的案例也并不鲜见,如:去年,芬兰消费者协会向欧盟通报,原产于我国的某种织物玩具发生“眼睛”脱落现象,儿童误吞会有窒息危险。虽然这种玩具上印有“不适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警示标志,但是按照欧盟标准规定,所有婴幼儿都可使用此类织物玩具。显然,该种玩具上的警示语与欧盟的标准不相吻合。为此,芬兰在全国发出禁售命令,并要求销售商从市场上召回该产品。欧委会更是据此在欧盟范围内对该产品发出消费警告,给该类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销售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在不合格的玩具标识中,比较突出的是将一些重要的玩具标识漏掉:一是适用“年龄范围”。不同年龄段的玩具,安全要求不同,如适合3岁以上儿童的玩具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玩,这主要从使用者的智力发育与安全因素两方面考虑。年龄段标识是指导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重要指示。二是“安全警示”。这是避免儿童误用或在使用过程中疏忽照顾造成危险的重要指示。三是“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和商标”,这是玩具造成事故时追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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