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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5-11-22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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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汇综复(2005)64号     发布日期:2005-07-15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你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可否视作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有关问题的请示》(辽汇发[2005]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此复。


200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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