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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加入WTO承诺及国际惯例
发布日期:2004-11-11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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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加入WTO承诺及国际惯例

我国加入WTO与物流业相关的的承诺如下:

一、   水平承诺

    根据2002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与物流业相关的商业存在包括:一般商品的物流配送;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物流配送。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有两种类型: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中国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但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

二、   包装服务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加入WTO后一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三年内,将允许外资服务提供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三、   维修、办公机械和设备(包括计算机)维修服务、租赁服务

    中国加入后一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三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租赁服务:服务提供者的全球资产应达到500万美元。

四、   速递服务

    加入WTO时,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企业,外资不超过49%。加入后一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4年内,将允许外资服务提供者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五、   分销服务(佣金代理服务、批发零售及特许经营服务)

    中国加入后一年内,外国服务提供者可设立合资企业,从事所有进口和国内产品的佣金代理业务和批发业务,但下列产品除外,对于这些产品,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加入后3年内,从事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和农膜的分销,并在中国加入后5年内,从事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的分销。

    中国加入后2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大多数股权,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中国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但对于化肥、成品油和原油在加入后5年内取消限制。

    佣金代理服务和批发服务均不包括盐和烟草。

六、   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外国服务提供者仅限于以合资企业形式在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和6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和青岛)提供服务。在上海和北京,允许的合资零售企业各不超过2家。将在北京设立的4家合资零售企业中的2家可在同一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自中国加入WTO起,郑州和武汉将立即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在合资零售企业中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将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及重庆和宁波。

    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除下列产品外的所有产品的零售,加入后1年内允许从事图书、报纸和杂志的零售;加入后3年内允许从事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并在中国加入后5年内,允许从事化肥的零售。

七、   特许经营: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

八、   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

    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

九、   海运服务的国际运输和海运代理

1、  设立注册公司,以经营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舰队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船运公司;

    ――外资不得超过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49%;

    ――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应由中方任命。

2、  提供国际海运服务的其他商业存在形式不做承诺。

下列港口服务以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使国际海运提供者可获得:

――领航;

    ――拖带和牵引辅助;

    ――物资供应、供油和供水;

    ――垃圾收集和压舱废物处理;

    ――驻港船长服务;

    ――助航设备;

    ――船舶运营所必须的岸基运营服务,包括通信、水、电供应;

    ――紧急修理设施;

    ――锚地、泊位和靠泊服务。

    海外代理服务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

十、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器的维护服务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设立合资航空器维修企业。中方应在合资企业中处于控股或支配地位。设立合资企业的营业许可需进行经营需求测试。

十一、       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服务

    对于铁路运输,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6年内,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对于公路运输,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3年内,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十二、       仓储服务

    加入时,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外资不超过49%。加入WTO后一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3年内,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十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包括货检服务)

    加入时,将允许有至少连续3年经验的外国货运代理在中国设立货运代理企业,外资不超过50%。加入WTO后一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4年内,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万美元。加入后4年内,在这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在中国经营1年以后,合资企业在双方注册资本均已到位后,可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一分支机构,合资企业原注册资本应增加12万美元。中国加入后2年内,这一额外注册资本要求将在国民待遇基础上实施。

    外国货运代理在其第一家合资企业经营5年后,可设立第2家合资企业,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这一要求将减至2年。

 

 

国际惯例:在包装、分销、批发、零售服务、特许经营领域,一般WTO成员国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均限制较少;在海运、航空等运输领域,发达国家规定较少的限制,而发展中国家虽然普遍保证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但在货运准入和商业存在上仍有一定限制。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决定:
         注意到参加方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列入减让表中的海运服务承诺将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下称“《WTO协定》”)同时生效,决定如下:
1. 海运服务部门的谈判应在自愿基础上、在《服务贸易总协定》范围内进行,谈判在范围上应全面,旨在就国际海运、附属服务以及港口设施的进入和使用做出承诺,从而在一固定时间表内取消限制。
2. 设立海运服务谈判小组(下称“NGMTS”)执行此授权。 NGMTS应定期就这些谈判的进展情况提出报告。
3. NGMTS中的谈判应对宣布参加意向的所有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开放。截至目前,下列各方己宣布参加谈判的意向:
阿根廷、加拿大、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芬兰、香港、冰岛、印度尼西亚、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挪威、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新加坡、瑞典、瑞士、泰国、土耳其、美国。
其他关于参加意向的通知应交《WTO协定》的保存人。
4. NGMTS应不迟于1994年5月16日召开第一次谈判会议。谈判小组应不迟于1996年6月结束谈判,并提出最终报告。最终报告应包括实施这些谈判结果的日期。
5. 直到谈判结束时,第2条和《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的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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